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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
  1、土建公司按产值的12%、专业公司按产值的6%预留。
  2、凡工程款回收后,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及时完成外施队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3、集团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集团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应按集团预留规定比例提出劳务费,按程序结算后打入各公司设在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的预留帐户中。当自行开发工程已结算劳务费全部付清后,开发公司停止预留劳务费扣款。
  第五条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兑付工作程序
  (一) 要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贵,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单位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
  2、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
  (二)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兑付程序
  1、各公司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住总集团劳务费兑付单》,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司审核。
  2、二级公司负责审核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合同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兑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在《住总集团劳务费兑付单》签署意见后报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3、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审核《住总集团劳务费兑付单》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农民工工资预留户中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4、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
  5、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应对各单位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6、各公司每月月末向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报送劳务费兑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兑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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