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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按照文件精神,重新调整企业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方法,优先保障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二)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要建立本企业劳务费预留制度,为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资金保障。各劳务分包企业要按照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的要求,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正常化,做到月结月清。

  (三)从八月份开始,市建委对总承包企业实行资金预留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以企业专户的银行对帐单为依据,认定企业劳务费预留情况。

  (四)将劳务费预留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范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企业管理者的责任。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建立农民工上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集团建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
  1、按国务院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企业对外施队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外施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上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2、除合同另有约定,使用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外施队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第三条 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
  1、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建安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
  2、预留账户资金属开立企业所有,由开立企业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是集团农民工资和劳务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企业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应统一设在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中心要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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