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驻点浙江省经营外省籍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驻点浙江省经营的外省籍营运车辆公路规费征缴管理,根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特制订《驻点浙江省经营外省籍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驻点浙江省经营外省籍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驻点浙江省经营的外省籍营运车辆(以下简称驻点经营车辆)公路规费征缴管理,建立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根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驻点经营车辆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我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我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 凡在我省驻点经营车辆,其经营者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缴纳公路规费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规费是指公路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驻点经营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征稽机构共同负责做好驻点经营车辆公路规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 外省籍车辆驻点经营须到我省驻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凭《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征稽机构申请办理公路规费缴纳入户手续。办理入户手续后,按规定在驻地及时缴纳公路规费,同一辆营运车辆同一时期不得在多个驻地办理公路规费缴纳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