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公安分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财政局: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根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有权向本市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网吧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条 对举报人向市、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网吧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擅自停止实施,破坏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第四条 对举报人向各级工商部门举报网吧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