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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发布《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公安分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财政局: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有权向本市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网吧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条 对举报人向市、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网吧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擅自停止实施,破坏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第四条 对举报人向各级工商部门举报网吧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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