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文关。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把关。
(二)内容关。公文内容要真实有据,情况可靠,数字准确,观点正确,提法妥当,措施要求切实可行。
(三)文字关。公文结构要层次清晰,简洁明快;语言要准确凝炼,符合文法,合乎逻辑,标点正确。
(四)体例格式关。公文的文种、行文关系、标题、主抄送单位等应当符合规范。
(五)法律政策会签关。公文中涉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内容已经有关部门会签、把关。
第二十五条 对审查无误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核稿及审修人员应分别在发文稿纸相应位置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公文,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紧急的公文,应当指定专人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完毕。
第五章 送审、签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送签。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公文原则上按以下顺序送签: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
送签按照以事为主的原则,原则上只呈分管工作的市领导审签(签发)。
第二十九条 以下公文由市长签发:
(一)令;
(二)议案;
(三)请示、报告;
(四)市政府人事任免件;
(五)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会议纪要;
(六)市长直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
(七)副市长认为其分管工作范围内需由市长签发的重要公文;
(八)其他须由市长签发的公文。
第三十条 以下政府公文由副市长签发: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公文以外属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公文。另外,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可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下政府公文由副市长审签: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属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上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秘书长视情确定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