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公文会签时,主办单位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向会签单位发送待会签公文,会签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会签意见,并通知主办单位取回。对特别紧急或不适于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传送的公文,主办单位应当登门会签。
第十七条 会签单位应就公文中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如会签单位有不同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出面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提请分管副秘书长(市长助理)协调。
对协商统一后的会签意见,主办单位应将其纳入代拟公文,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 以下公文不需会签:
(一)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
(二)市长明确指示不需会签的;
(三)其他不需会签的公文。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和会签单位负责对公文中涉及本单位职责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把关,同时负责做好与国家、省、市以往政策的衔接。公文中涉及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把关。
第二十条 会签完毕后,主办单位应在发文稿纸的“会签单位”栏内注明会签单位名称,并将会签单位出具的会签意见附在发文稿纸后一并送审。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一条 政府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主办单位完成公文的拟制和会签后,应将公文送市政府办公厅办理,不得将公文直接呈领导审签或签发。
第二十二条 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的公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理通顺,使用纸张正确,打印清晰;
(二)发文稿纸各栏内容填写无误;
(三)附有发文依据;
(四)需会签的,主办单位组织了会签;
(五)附件及其他有关材料齐全。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应退回主办单位处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代拟公文质量较差、须作较大改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修改意见,交主办单位修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受理的文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