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每年年末,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次年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申请,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并提出年度发文计划,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 年度发文计划以外需要制发政府公文的,原则上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的同意,但属以下情形可直接代拟政府公文: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制发的公文;
(二)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政府明文要求市政府必须制发的公文;
(三)特别紧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制发政府公文:
(一)属部门和区市政府、单位职权范围内可以办理的事项和可以解决的问题;
(二)只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公文提出贯彻执行意见的;
(三)对上级政府下发的公文,本级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
(四)已在会议上印发的领导同志讲话;
(五)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等;
(六)同一项工作,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已发文的;
(七)可通过新闻媒体让社会周知的事项;
(八)其他不需制发政府公文的情形。
第十二条 确定发文后,公文主办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应确定公文密级和是否在互联网上发布,并在发文稿纸相应栏内签署姓名。
第十三条 上级机关要求市政府报送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主办单位接到拟稿任务后,应在所余报送时限的一半时间内完成代拟稿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四条 起草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与相关单位沟通,使公文更具可操作性。拟稿完毕后,拟稿人应在发文稿纸“拟稿”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将公文主送机关、抄送机关等填写清楚,并将代拟公文交单位办公室(秘书处)审核。
办公室主任(秘书处处长)审核无误后,在“核稿”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负责人审签”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三章 会签
第十五条 代拟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涉及需其他单位协助方可完成的工作,应进行会签,会签由主办单位负责,会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搞好会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