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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5〕40号 2005年9月27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文制发工作,实现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公文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代政府拟制公文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部门(单位)代拟政府公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制发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定、会签、审核、审签、签发、印制、分发等工作。
  第五条 政府公文制发工作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政府公文制发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政府公文制发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代拟政府公文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拟稿

  第八条 政府公文原则上由市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拟定初稿,拟稿单位为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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