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稳步推进课程改革。按照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要求,完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积极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启动实施幼儿教育课程改革,加快构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相结合的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逐步形成地方特色。要按照素质教育理念和新课程要求组织教学工作,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素质能力。积极研究落实控制学生学业负担的有效措施,逐步形成轻负担、高质量的教学路子。推动学校特色办学,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建设富有内涵的学校文化,形成具有个性的学校风格。
建立与新课程体系相适应的基础教育评价体系。教育质量评价要坚持以素质教育为导向、有利于全体学生发展;学生评价要采取评价主体多元、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方式多样、体现个体差异的评价模式,注重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相结合;教师评价要形成重师德、重业绩、重质量的机制。
(十七)完善教育组织体系。积极探索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有利于素质教育推进、有利于教育质量提高的教育组织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进行义务教育阶段“五四”学制、“九年一贯制”和“小班化”教学试点,并要注意新教育模式与原教育模式的衔接。结合新课程改革,探索中小学分层教学形式和教学导师制,实行动态化的分层教学管理,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校与社区、家长相互尊重、有效沟通、积极配合的机制,创造良好的学校工作外部环境。
(十八)规范招生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学业考试的导向作用,突出基础教育水平评价测试功能,减轻学生考试负担,使考试过程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学生终身发展服务。中小学招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招生政策透明化,招生信息公开化,招生程序规范化。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不断规范“借读”政策,努力遏制“择校”现象;义务教育阶段的各项学科竞赛和评奖活动不得与升学招生挂钩,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高中段招生考试要求突出综合文化素质与实践能力素质考查,为义务段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九)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校长选任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加大教师聘任制的推进力度,逐步打破教师单位所有制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中小学代课教师和不合格的幼儿园教师。创设优惠条件,允许教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教师离岗退养,促进教师新老交替,具体办法由各地另行制订。
加强教师培养培训。逐步调整师范教育体系,改革教师培养体制,整合教师培养与培训资源;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完善全员培训制度,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增强教师理解和运用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各地要保证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中小学师资培训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