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基础教育优先规划。各级政府要优先将基础教育列入城乡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结合城市化进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真制订并实施本区域的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基础教育规划制订要由政府统一领导,规划、教育、建设、发改等部门共同参与,坚持上下联动、城乡统筹,做到切实可行、适度超前。要强化基础教育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规划一经制定,必须切实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五)落实基础教育优先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优先安排学校建设用地和建设经费,并确保学校建设质量。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城镇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各项政策;按规划建成的配套中小学和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学校和幼儿园的产权登记手续,并统筹安排、加强监管,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要杜绝新的学校基本建设债务,历年形成的中小学校基本建设债务,由县级政府为主统筹安排还贷计划。要保证中小学设施安全,落实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尤其要加强新增危房和破旧校舍的勘察、改造;学校建设、维修和危房改造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安排落实。
(六)落实基础教育优先投入。建立健全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充分发挥各级财政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完善教育经费持续增长机制,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两个提高”的规定。依法征好、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取消后形成的教育资金缺口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教育发展实际情况统筹解决。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各级政府要确保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优先安排、优先落实,加大经费投入比重。改革基础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制度,基础教育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现有市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切实保证公用经费到位,并随今后国家、省定标准的提高而及时提高。建立健全各级基础教育财政拨款的追踪问效、动态管理和公共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七)进一步理顺基础教育的管理关系。要完善 “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县(市)、区,镇(乡)两级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县(市)、区政府统筹承担辖区内基础教育的主要管理责任和财政保障责任,加大对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镇(乡)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调整市中心城区部分初中和幼儿园的管理体制,从2006学年起把现有市直属的初中、幼儿园全面划归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举办和管理。
(八)全面实施免费九年义务教育。2006年秋季起,全面实施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制度,实施范围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中本市户籍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免除学生课本费、作业本费,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各县(市)、区政府应在保证教育经费原有增长比例的基础上,将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200万元,对奉化、宁海、象山等县(市)给予30%的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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