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对消防管理员等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沪卫规财〔2006〕7号)
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消防管理员等消防职业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沪公发〔2003〕266号)和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做好消防管理员等消防安全岗位证书转改工作的通知》(沪消发〔2004〕80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构)筑物消防员、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员实行持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危险化学品专业保管员,须持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已经在岗但无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消防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的职业。取得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的从业人员,每4年须复训1次。
二、原消防管理员持有的《上海市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原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有的《上海市固定消防设施操作证》,原危险化学品保管员持有的《上海市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证》(均由上海市消防学校颁发)都不再适用。
三、今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与消防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将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对在限期内没有按要求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或逾期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从业人员和单位,将依照《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进行处罚。
为保证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制度的顺利推行,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维护上海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我局将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岗位的设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按文件要求组织统一培训(教学由上海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两家培训机构之一,上海智能安全技能培训学校组织实施)。
各单位接通知后,请认真填写“消防安全岗位设置情况统计表”和“设置岗位人员持证情况表”,并结合实际填写回执表(见附件),于6月28日之前反馈至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我局将统筹安排后,另行通知培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