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以外,需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的报批程序另行通知。
六、计划生育手术价格,仍按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粤计生委〔2002〕55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一)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服务内涵、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或随意套用项目。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所有医疗机构都要将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在显眼位置予以公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供群众查询,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住院病人每日清单制度,按统一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并免费向病人或其家属提供,其中,医疗服务必须载明《医疗服务价格》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药品和允许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必须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每日费用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留医疗机构。
(三)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要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实行医疗服务收费责任制和收费人员挂牌亮证制度。同时要改进内部管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滥检查、滥开药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八、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的规范和调整工作。凡不按要求严格控制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水平,造成医疗服务价格明显上涨,引起群众不满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九、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进行重新规范,在新规范没有出台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