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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粤价[2006]131号)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通知》(计价格〔2001〕2020号)的要求,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及医疗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改变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定价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 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制定,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统一执行。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在不超过《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制定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报同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制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要按照维持当地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参照《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作有降有升的结构性调整,提高部分技术劳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检查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市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县级、乡镇非营利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有差别的,应分别制定不同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
  四、 《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计收。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1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1000元(含1000元)部分加收1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8%,单件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患者需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患者或其家属没有确认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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