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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对产品需要进行卫生检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审查通过后,审查人员应现场采集并封存产品样品。样品送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卫生检验和评价工作。检验和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现场审查和材料审核通过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并以打印的方式填写。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三十二条 许可范围应参照卫生部《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和《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填写;委托生产加工的,应在卫生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栏注明“委托加工”字样。
  第三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吉)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前二位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方式进行分类:SC代表生产加工(包括委托加工),JY代表经营,CY代表餐饮(包括学校食堂);后四位为顺序号码,按类别由末位从1开始编排,空位用0填补。
  第三十四条 卫生许可证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临时卫生许可证在卫生许可证右上角加贴“临时”标志。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卫生许可证(临时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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