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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卫生厅受理的卫生许可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应于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委托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审查,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验收结论,并对申请人出具现场审查意见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查、验收时,应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其标化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并且关键项目全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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