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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备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卫生许可证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规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或填写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厂区位置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
  4、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
  5、产品配方;
  6、产品质量标准;
  7、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8、主要生产加工设备、卫生设施清单;
  9、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资质证明、仪器设备清单;
  10、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11、自备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单;
  1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13、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单;
  14、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从事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扩大使用范围或用量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获得批件。
  (二)食品经营单位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4、卫生设施清单;
  5、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6、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三)餐饮单位和食堂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自备水源卫生检验报告单;
  4、加工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5、卫生设施清单;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卫生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对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未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与办理卫生许可证相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或解释。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与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的卫生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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