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卫发〔2006〕121号)
各市、州卫生局,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吉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食品卫生许可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附件:吉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范围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与管理的领导工作,并对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以及省卫生厅认为有必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其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