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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工作认真负责,专业知识较强,熟悉运行管理,具备公正诚信品质等各方面综合素质;
  2、认真、及时、全面地掌握和了解运营状况,包括生产运行、设备检修、仪表检测等在内的全部运营记录,认真做好工作笔记,收集、整理、完善基础资料以备查,并定期向监管委派机构书面汇报;
  3、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巡查。检查并督促运营计划的实施及各种运行维护计划制定、调整、执行、效果等,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4、对城市污水厂正常运营所需消耗性和用于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进行检查和审核;
  5、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中出现任何较为严重的异常情况,均需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并督促运营者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机构报送书面材料;
  6、监管机构在接到驻厂监督员审查、核实的书面报告(包括运营的水量、水质、各类计划、维修技改方案等)后,应及时进行审定并反馈。
  7、按时完成监管工作月报。
  8、严禁收受被监管方任何形式的贿赂
  第十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的营运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监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运营企业阻拦监管单位和相关人员监管,隐瞒或瞒报相关数据,监管单位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给予罚款等相应的处罚;造成特重大事故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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