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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3、监管城市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定期对运营者的经营成本进行监审,并公布成本信息。对出现的违法排污企业,监管机构依法或根据协议约定对违法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4、运行安全和应急保障服务的监管。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督促运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责任法人负责制。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对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和故障抢修等情况的监督,提高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监管机构应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制定在临时接管、不可抗力等情况下能够保障社会服务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落实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5、市场退出监管:在原有投资者、运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或中途要求退出市场时,监管机构应按准入阶段的要求,提前通过充分竞争的方式重新选择投资者、运营者。
  在退出阶段,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运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稳定性、连续性的监管。
  6、监督运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完善运营管理制度。
  ①、运营者编制的运营管理手册、制度规章、生产计划、应急预案等文件,必须报监管部门审查。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运营者应及时修改完善;
  ②、按报告制度要求,按时提供日报、月报、年报、预算计划等: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置、机电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情况,年度财务以及协议履行情况等。
  月度报告包括:运营小结,包括:材料消耗、工艺运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等,水质水量、设备状况等;
  日报告包括:水量、水质检测结果以及其它等;
  预算计划包括:生产计划、维护计划、更新计划、培训计划等涉及到的财务预算。
  7、输水安全调度监管:
  ①、按照《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排水监测,特别是重点工业污水的水量水质监测,确保城市污水设施的安全运营;
  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营运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计划内暂停服务(全年计划内暂停不得超过15天),运营者应提前15天报告监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便做好衔接,强化监管。暂停服务期间,处理水量不得低于原处理水量的60%。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等造成暂停服务的,运营者应及时告知监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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