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组织城市排水、污泥处置、中水回用等专业规划的编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负责组织并监督上述专业规划的实施;
2、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3、组织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负责对污水设施运营状况进行考评,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适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接受市民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5、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成本审核,协同物价部门提出城市污水处理费调价方案;
6、组织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外排水管网、泵站等排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监测,严格执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T68-96)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确保安全、平稳地输送城市污水。
7、派出驻厂监督员,并对监督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定期轮岗;
8、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和监督污水处理厂及站网输送中产生的垃圾、淤泥和污泥的安全处置,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9、协调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者或投资机构处理好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突发情况的处理;
10、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接纳工业废水等接纳处理监督办法,杜绝超标工业污水的擅自接入。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式和协议内容。依据当地政府的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投标人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经营业绩、信誉程度、银行资信等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并通过法定程序和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商、运营者,结果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与中标者签署规范化的特许经营协议,以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暂不具备条件签署的,可签署委托经营或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应符合建设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
九条规定。
2、监管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运营者必须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出水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处理后的水质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相关要求。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出水水质和运营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考核、评估,作为考核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情况、支付污水处理费的依据。监督运营者履行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普遍服务义务。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