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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6〕177号)


各市建委,有关市城管局,淮南市公用事业局:
  为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强化并规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建城〔2006〕153号)、《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6〕154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提出建议等,请与我厅城建处联系。

  附件: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加强并规范行业监管,建立并完善科学决策,依法监管,综合评价的监管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具体监管工作。计划、财政、审计、物价、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管。
  第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2、政府监管、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相互制约和补充原则;
  3、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部门监管并行原则;
  4、法定监督和约定监管并行原则;
  5、保护公众和投资者利益,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原则;
  6、全过程、全流程监管原则。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机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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