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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津知发施字[2004]65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指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市知识产权局、市发改委就加强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1、知识产权制度是建设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在科技、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本单位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

  二、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2、项目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运用和保护纳入到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评估、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产业化项目,采用的技术应当产权明晰,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包括知识产权的维持、评价、转让、许可、投资、质押、保护、侵权监视等,防止出现知识产权的流失。

  4、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和关心知识产权工作。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将产业化过程中产生的科技创新成果及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版权登记或以技术秘密等形式加以保护。

  5、对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产生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职工在离退休、调离企业之前,应将其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由企业保管,并依法或依协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知识产权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6、加强专利文献等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项目单位应充分利用专利文献等信息,作好与产业化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情报收集和跟踪工作,及时掌握竞争者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低水平重复,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要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状况制定相应对策,有效防范和降低风险,促进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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