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的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的复印件;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办理医疗器械广告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或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出现医疗器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五)提供广告的制作文案;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经证件持有单位签章。
第十一条 下列医疗器械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
(一)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二)各种增高、益智类的医疗器械;
(三)扩大临床试用范围的医疗器械;
(四)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五)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注册证过期或被撤销的。
(六)治疗肿瘤或辅助治疗肿瘤的医疗器械不得在大众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省局网站发布,并定期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起实施。
二00六年四月三日
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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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产品名称│广告中标示的│产品生产企│广告│刊播媒介│刊播│刊播│违法│处理│处理│
│ │ │广告发布者名│ 业名称 │批准│ 名称 │时间│次数│原因│部门│结果│
│ │ │ 称 │ │文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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