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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真实、合法,保障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介绍具体医疗器械品种,直接或间接以销售为目的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负责全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
  县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
  第五条 申请发布省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发布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指定由一家进口医疗器械经销机构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器械广告,发给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加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专用章,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送省级工商广告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文号有效期为一年;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不足一年的,其广告有效期限应以注册证期限为准。
  第八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
  第九条 对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后应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通知书》(见附件1),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填报《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情况表》(见附件2),由省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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