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督导和后勤保障三个工作组。
(一)综合组:以医疗器械人员为主,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监察室人员参加,医疗器械处处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动和配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撰写总结报告;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或发布有关情况。
(二)督导组:以稽查总队人员为主,医疗器械处、药品不良反应中心人员参加,稽查总队队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深入现场,调查取证、收集突发事件第一手信息资料,根据事件的势态,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提出相关的措施建议,根据领导小组决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
第八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内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报告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由医疗器械行政监督、技术监督、社会监督共同组成的举报投诉和信息报告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准确无误。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获悉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立即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需在2小时内上报,不得隐瞒、缓报和谎报。
第十一条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辖区内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或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情况调查、分析和汇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至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第十二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应急报告分为初次报告、动态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数、潜在影响、发展趋势分析、拟采取的措施等。
动态报告内容: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以及采取的应对或处理措施。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因果分析和应对措施的探讨,对今后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