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器械质量通报制度(试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医疗器械执法检查透明度,加强警示力度,正确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使用医疗器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范内部工作。
第二章 通报内容
第三条 违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监测情况通报》中与我省相关的内容。
第五条 我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第六条 广告宣传中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夸大使用疗效和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违法广告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和重大质量事故情况。
第八条 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处情况。
第九条 企业质量信誉情况。
第十条 表扬、表彰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通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通报的案件。
第十三条 其它认为需要通报的案件。
第三章 通报形式
第十四条 通报形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包括:
(一)文件通报;
(二)网上通报;
(三)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报刊、杂志)通报;
(四)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