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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管理制度(试行)

吉林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管理制度(试行)
(吉食药监械[2006]241号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医疗器械生产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力度,特制本规定。
  第二条 飞行检查是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事先不通知检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其核心是突然性,目的是检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即时状况或真实情况。
  第三条 飞行检查的范围主要为被举报的企业,有不良记录企业和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检查计划,选派检查人员,确定检查单位。
  各市(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六条 制定检查计划
  检查计划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内容包括检查目的和对象、检查内容和方式、人员和时间安排。
  第七条 选派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组成,或从市(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管理工作人员中随机选派,但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州)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管理工作人员须回避。
  每个检查组应由2-3名坚持原则、精通业务、廉洁公正的资深检查员组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一名检查员为组长。组长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分派检查任务,汇总检查情况。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选派一名得力人员作为观察员,在检查期间负责与检查有关的协调与联络工作。
  第八条 现场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时,首先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明文件,然后向企业领导层和有关人员说明检查目的,但不排除同时安排人员直奔问题现场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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