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办理专利申请,待获得专利申请日后,再组织产品定型或产品(试)展销。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企业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要在及时分析和把握国内外当前和未来市场竞争的形势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的时机、地域和申
请专利的类型作出统筹安排、部署,力争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
第十三条 企业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
一、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及时提出专利申请申报请求书;
二、申报请求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三、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负责对申报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四、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工作者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
五、企业应正确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就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企业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申请权和专利权。但也必须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单位出具证明的,须事先报告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归口管理部门,经审查确认后,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在国外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适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工作者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企业领导审批后,再按照专利法及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五章 企业的专利技术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的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应根据企业需要,积极为组织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对本企业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企业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实施情况应建立档案,作为奖酬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的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天津市专利管理局认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