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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06〕214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包钢卫生处:

  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卫生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
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有效办法。

  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二、主要互认内容

  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内容包括部分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一)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

  (二)医学影像检查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等。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完整、图像清晰的客观检查胶片、图像资料,原则上有关医院间应相互认可。认可医院的临床医师需对患者提供的被认可医院出具的检查资料进行阅读、分析、诊断,必要时请本院医师会诊并出具会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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