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收费许可证》审批手续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局人事教育处负责“一站式”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申领办证单位在申领办证前需向“窗口”提供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或者变更事项、注销事项的有效文件以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窗口”在指导申领办证单位正确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或者《变更<收费许可证>登记表》、《注销<收费许可证>登记表》后,由申领单位拿回本单位进行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连同申请资料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交回“窗口”。
第十条 “窗口”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事项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送达本局相关业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本局相关业务部门在接到“窗口”提交完整资料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相关事项的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盖有效印章后交还“窗口”。
第十二条 “窗口”依据业务处室审核意见按有关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事宜并向申办单位发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将有关资料退回申领办证单位并讲明原因。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本局服务“窗口”及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本市、本局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三)严格执行本局“规范化服务的标准”和办事时限的规定;
(四)严格执行《天津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局服务“窗口”和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应列入本人年终考核内容,对违反以上工作纪律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