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一站式服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内部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特对本局实行行政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工作设立办事“窗口”,实施“一站式”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及变更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窗口”是指本局为办理《收费许可证》而设立的统一对外的服务机构。
“窗口”设在天津市价格认证中心。
“窗口”对外服务的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30分至17时30分。
“窗口”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站式”服务是指申领办证单位在向“窗口”提供收费的合法有效文件以及相关资料齐全情况下,由“窗口”统一受理办证事宜并协同本局有关业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服务“窗口”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对申领办证单位报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
(二)依据本局相关业务部门的批复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制作、变更、注销、发放事宜;
(三)使用计算机填写工作日志、建立工作档案,做好资料储存工作;
(四)按规定向领证单位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及时总结“一站式”服务的经验,提出改进服务的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收费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全面审核;
(二)按程序签发《收费许可证》,对不予签发的注明理由及时返还“窗口”;
(三)及时与“窗口”沟通情况,衔接工作;
(四)负责对“窗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有关政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