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提供有关地块的开发和销售情况,对依法可以限制权利的房地产企业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依法查处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5.协调宝安分局和龙岗分局分别负责对宝安区和龙岗区清缴地价欠款工作提供支持。
(三)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在清缴地价欠款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欠缴地价款企业及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工商信息资料和档案,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公安局经侦局负责调查处理在清缴地价欠款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
(六)市地税局和深圳国税局负责调查处理在清缴地价欠款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偷、逃、漏税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市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办公室的要求,依法暂停办理欠款单位申报的相关许可及审批事宜。
(八)市财政局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四、进度安排
总体要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截止2006年6月30日拖欠地价款的收地、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作。
(一)准备阶段。
1.完成对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全市拖欠地价款情况的清理,确认具体拖欠金额、地块信息、用地单位等情况。并将经确认拖欠地价款地块的全部原始资料移交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并于2006年5月底前完成。
2.对清缴地价欠款工作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总体分析研究,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研讨会和专家座谈会,征求国家、省、市有关单位、专家对清缴地价欠款工作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国土房产局配合,2006年6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阶段。
1.2006年6月30日前,以市政府清缴地价欠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催缴地价欠款。此项工作分批次进行。
2.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对截止2006年6月30日仍未付清地价款的用地单位,依法全面启动收地、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法律程序。必要时,可考虑将有关欠缴地价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名单在深圳信用网上公布。
上述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和市国土房产局具体负责,其他有关单位参与。由于有关法律程序的要求,清缴地价欠款的法律终止程序部分将持续至2007年6月30日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