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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1.设立银行存储专户,统一归集全市的专用基金;
  2.依照《规定》划拨专用基金使用款项;
  3.建立全市统一的专用基金信息化管理系统;
  4.依法对专用基金进行增值运作;
  5.对各区专用基金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管理机构),依法收缴本辖区内的专用基金,对专用基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
  四、银行专用账户的开设以及款项的存储与划拨
  市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全市专用基金的专户存储银行,设立一个全市统一的专用基金银行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并在各区分设账号。
  在基金专户设立之前,市国土房产局和各区主管部门均可自行设立一个过渡性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专用基金的临时存储。该过渡账户只能缴存或转入专用基金,不允许支取或转出专用基金。基金专户设立之后,各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过渡账户的专用基金一次性划入基金专户,不允许截留。
  五、专用基金收取时开具的专用票据
  收取专用基金时应当向企业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基金专用票据。专用票据可以在企业财务处理中列支进成本,税务部门不计征税收。
  财政部门尚未印制专用票据之前,市、区主管部门在收取专用基金时,可以根据企业交纳专用基金的银行进账单,向企业开具交款证明文件,待专用票据印制后,再补给专用票据,供企业入帐。
  六、专用基金收取与追缴的程序和措施
  (一)2006年3月13日后新竣工房屋项目专用基金的收取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项目初始登记前,持下列文件到市国土房产局申报,待市管理机构成立后一律到市管理机构申报交纳专用基金,市国土房产局不再受理申报:
  (1)交纳专用基金申报表;
  (2)房屋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书;
  (3)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结算单;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市管理机构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核算后,向开发建设单位下发《缴交专用基金通知书》,要求其将《缴交专用基金通知书》规定的款项交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3.市管理机构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银行进账单,开具交款证明文件和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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