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已建成但开发单位已灭失或无法联系的,公告后直接移交。
(九)清理移交工作涉及的相关经费,由市、区财政解决。
四、接收部门
对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根据用途及管理单位不同,分别确定接收部门。具体如下:
┌───┬────────────────────┬───────────────┐
│ 序号 │ 用途 │ 接收部门 │
├───┼────────────────────┼───────────────┤
│ 1 │ 居委会 │ 街道办事处 │
├───┼────────────────────┼───────────────┤
│ 2 │ 中小学 │ 教育部门 │
├───┼────────────────────┼───────────────┤
│ 3 │ 幼儿园 │ 教育部门 │
├───┼────────────────────┼───────────────┤
│ 4 │ 其他 │ 相关职能部门 │
└───┴────────────────────┴───────────────┘
注:各区政府另有明确接收部门的从其规定。
五、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协调全市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制作移交工作所需的相关表格和函件,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提供资料,督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度、监督工作质量和组织成果验收。
2.针对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以职能部门的名义向相关单位发出相关函件等。
3.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办法。对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开发单位,按照市工作组的要求,通知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4.对按成本价提供的配套设施按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竣工当年信息价和造价指标提出成本价指导方案。
(二)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民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等成员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的工作机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主抓。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