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绿化景观生产用水和电厂,按照用水量15%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排水主管部门和代收单位必须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从托收银行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代收手续费(特许经营供排水一体化企业除外)由排水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核定后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支付:
  (一)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按7%计算;
  (二)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以上不足4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计算;
  (三)月代收费总额在4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3%计算;
  (四)月代收费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计算。
  第十一条 对以下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
  (二)工业、商业企业自建排水设施处理污水,其处理后的出水经环保部门检测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水主管部门确认没有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

第三章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和建设,优先支付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
  支付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后剩余的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排水设施建设、还贷等需求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全市3种不同类型排水运营企业运营服务费按以下原则核拨:
  (一)特许经营企业实行污水处理厂与管网分开核算。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分别核定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连泵站)的单位支付标准。污水处理厂以吨为单位,管网(连泵站)以公里为单位。2006年度的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连泵站)单位支付标准,按照2004年审计的全成本价折算的单位成本加上一定净资产利润率计算的单位利润确定。属于委托运营管网的支付标准,按照2004年审计的管网运营成本(不含折旧)折算的单位成本确定。之后,政府进行年度审核,以上年度核定的支付标准为基数,考虑合理的成本变动因素,作为下年度的支付标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