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5日 深府〔2006〕92号)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排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排水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全市按同一标准统一征收污水处理费,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需要、全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平均成本、排水设施新建和改造需要、社会承受能力、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制定。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按照催缴自来水费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照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安装有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用水量由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核定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的生产单位,按照用水量40%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