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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5]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分别按一定比例存入保障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其中保障金的收取和补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和退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管项目保障金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保障金。同一项目合同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只能在同一银行缴纳保障金。
  第六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凭施工合同,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保障金缴款通知单,与银行签订《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后,将保障金存入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凭保障金缴款单、存款证明、《协议书》和其他规定手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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