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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意见

  二、科学严格编制年度行政立法工作计划,确保立法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年度行政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要注意和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提前完成有关调研工作。要坚持立法项目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原则,注重抓好立法质量。
  拟列入年度送审的立法项目(包括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报立法项目建议的同时,附送立法项目草案文稿和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立法涉及的主要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调研报告应当主要说明以下内容:(一)立法目的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达到立法目的和解决这些问题所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二)立法项目的调整范围、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立法起草背景和必要性及可行性;(四)调研主要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未完成立法调研工作的,不得提报列入市政府行政立法年度送审项目计划。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汇总筛选的年度立法项目,应当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急用先立、确保立法质量的原则,拟定年度行政立法项目计划草案和需由市政府组织起草的年度地方性法规项目计划草案,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确定。政府年度行政立法送审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规章制定项目,一般不超过10件(其中,由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一般不超过4件)。
  需由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一般应当在制定政府规章的基础上提出;不宜制定规章或者尚未制定政府规章而急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在项目确定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有关调研工作和征求意见工作,其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利益且存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深入地进行研究协调,并依法组织完成有关听证等工作。
  对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拟追加制定的立法项目,应当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并提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行政立法程序。
  三、完善立法工作方式,推进立法公开,提高公众和专家参与程度,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建立委托立法起草机制。起草工作在由相关部门承担的同时,要更多地发挥科研院所或者法律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立法项目,可以委托科研院所和有关专业机构在市政府法制机构的组织和指导下起草建议稿。
  建立行政立法工作专家咨询机制。聘请法律、语言文字、社会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对拟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草案进行专门研究,对草案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论证,努力提高草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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