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意见
(青政办发[2005]59号 2005年12月22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地方行政立法工作,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行政立法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地方行政立法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领导要提高认识,切实把行政立法工作作为制度建设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对行政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我市行政立法质量,使我市制定的法律规范能够充分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为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承担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成立专门起草班子,要准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方向和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正确处理和调整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起草的有关法律性文件草案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或抵触,规范的内容应当与现行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衔接和协调;要采取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关调整内容涉及各区市的,应当特别注意征求各区市的意见。
起草工作完成后,有关法规或规章草案应当由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提报市政府审定。提报政府审定的草案材料,应当包括草案正式文稿、起草说明、部门办公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等,同时附送上述资料的电子文稿。
未按规定征求意见或者提报草案未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不得提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部门立法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凡承担立法起草工作的部门,其起草小组组成人员要参加市法制机构定期举办的集中培训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为《
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立法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