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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工作的通知

  (三)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5日前,向同级监察机关告知现场操作的具体安排,监察机关根据情况派员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市监察机关可根据情况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现场监督或者指导各县级市监察机关开展现场监督工作。
  (四)对土地出让结果进行跟踪监督。土地出让合同签定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选取部分宗地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还应当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抽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告知监察机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监察机关通报情况。
  (五)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察机关应当责成责任部门和单位认真整改,必要时还可以采取下达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等方式责令主管部门中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纠正后方可重新组织出让;监察机关应当督促责任部门和单位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建章立制,提高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管理水平;责任部门和单位的整改工作应当形成整改报告报同级监察机关审查,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报告同时还应当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告知监察机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监察机关通报情况。
  (六)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监察机关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监察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案件移送制度,对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土地、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和财政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协助监察机关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情况和材料。
  (二)监察机关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严格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不断完善和规范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法,提高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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