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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工作的通知

  (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现场操作情况。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过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文件要求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现场竞价阶段的代理服务机构在选取方式和资质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拍卖主持人的选取、评标评委的选取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活动的评标办法和定标方式、拍卖挂牌出让规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出让和受让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土地价格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是否有违反规定减免、返还出让金或者给予出让文件内容以外的优惠等影响公正性的行为;是否有违反规定批准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容积率等行为。
  (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有无强行指定受让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干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问题。
  (九)政府有关部门对按规定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地块,有无违规先行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定点、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为。
  (十)其他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问题。
  三、组织实施
  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各县级市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业务管理上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对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重要土地出让活动,市监察机关可以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监督或者指导各县级市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工作。
  四、监督方法和程序
  (一)对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文件进行检查。土地出让方案上报政府批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同级监察机关,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在发售前5个工作日内应当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要求就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并督促整改;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还应当将土地出让方案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检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告知监察机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监察机关通报情况。
  (二)对土地出让公告进行检查。公告应当在公告发布前5日送交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并督促整改;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还应当将土地出让公告内容提前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检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告知监察机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监察机关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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