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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5]60号 2005年12月23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范围和对象
  (一)监督范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下属的各区国土资源分局,下同)和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二)监督对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市两级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内容
  (一)土地出让方案编制情况。包括出让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和报审。
  (二)土地出让信息公告情况。包括出让公告内容的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尤其是宗地情况,对竞买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取得竞买资格的方式是否明确具体;对竞买人资格的限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外其他机构和组织充当土地出让人和公告发布主体的问题;公告时间是否满足要求;出让信息是否通过市主要媒体(在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中选择)和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发布。
  (三)土地出让文件编制与发售情况。包括出让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包含对竞买人歧视性或者倾向性限制条件;出让文件发售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四)土地出让价格的合理性。包括土地出让保留价、标底价是否经过评估和集体会审确认,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出让土地的问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过程中有无工作人员泄漏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等影响公正性的问题。
  (五)对竞买人资格审查情况。包括工作人员是否有故意刁难、拖延和阻挠符合条件的意向人参加竞买,或者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意向人参加竞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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