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5]61号 2005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进入旺季,特别是对烟花爆竹由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后,市场需求量进一步增加。为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2005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以及2006年3月底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一律依法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和配送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资质审核,督促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
四、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产品分级分类的有关规定,确定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