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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发〔2006〕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 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以此为契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依法梳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责
  梳理行政执法主体的范围:(1)各级政府;(2)政府各工作部门;(3)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4)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5)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的范围:(1)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省(市)地方性法规、省(市)政府规章。(2)执法职责,即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职责。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检测检验检疫等行政权限。
  梳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按照“条块结合、自上而下、上下衔接”的原则,市和区(市)同步开始,分批完成。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的“三定”规定,要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市政府各部门要在2006年2月底前、各区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的梳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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