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8123066 8123099
(二)受理时间:每月5日至29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季) 14:30-16:3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实施办法(厦建许04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
三十二条;
(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
三条、第
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三级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根据建设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符合上列第(一)、(二)、(三)项条件的,资质等级按照暂定三级资质核定,暂定期1年。暂定期满后符合全部资质条件的,按规定申请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本实施办法规定)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以上2~6项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二)物业管理企业暂定三级资质申请核定正式三级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2、暂定三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4、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5、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公司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原申报有变动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6、企业有关管理制度文本。(本实施办法规定)
(以上1~5项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九条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我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暂定资质证书》或《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许可机关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许可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许可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