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我局备案,申请暂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条件中的第1、4、5项。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六条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复印件);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证明材料;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以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条、《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
八条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我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暂定资质证书》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许可机关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许可机关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许可机关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