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颁布<厦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24号)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因道路狭窄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五、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书;(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施工现场平面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本许可事项无需要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我局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查看是否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条件;
(三)我局在现场查看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因道路狭窄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应经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无年审或年检。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8123066 8123099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季) 14:30-16:3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实施办法(厦建许03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
二十九条;
(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五条、第
九条;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六条、第
十一条;
(四)《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
(五)《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