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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7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
  (十三)监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
  (十四)监理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监理招投标的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
  (十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消防法》第十条规定)
  (十六)银行资金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十七)业主支付保函(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十八)承包商履约保函(复印件),低价风险保函(复印件,低价风险项目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十九)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证副本(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十一)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工程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十二)代建合同(复印件,代建工程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办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网(www.cmsc.xm.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该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该证自行废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窗口(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8129120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季) 14:30-16:3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网:www.cmsc.gov.cn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实施办法(厦建许02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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