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建法〔2006〕8号)
为保证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实施,根据《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中,申请材料目录未注明复印件的,表示要求提交原件;未注明份数的,表示仅需提交1份。
二○○六年六月七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实施办法(厦建许01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
七条、第
八条;
(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
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
二条、第
四条;
(三)《
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目录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财政投融资及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市政府建设用地红线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建筑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装饰装修工程除外);(《
建筑法》第
八条第(一)项规定)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装饰装修工程除外);(《
建筑法》第
八条第(二)项规定)
(七)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
建筑法》第
八条第(四)项规定)
(八)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工程需提交);(《
建筑法》第
八条第(四)项规定)
(九)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复印件);(《
建筑法》第
八条第(五)项规定)
(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凭证复印件);《
建筑法》第
八条第(六)项规定)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
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