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空调安装安全管理的通知
(厦建房〔2006〕85号)
各物业管理企业:
近期,我市多个住宅区因空调安装不当等原因引起诸多纠纷及安全隐患 ,夏季来临,正值空调安装的高峰期,我局要求各物业管理企业应着重加强各物业管理项目的空调安装安全管理,严格执行《
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中的相关规定,重点做好以下几项管理工作。
一、各物业管理处应制定各物业管理项目空调安装管理的具体规定,并作为《业主公约》的一项内容,各管理处应明确管理责任人。
二、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外墙,物业管理企业应建议建设单位统一设计实用的空调设备位置;原来未设置空调设备位置的已交付使用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处应遵行“安全、合理、实用、美观”等原则,规定统一的空调安装位置,并从源头抓起,监督管理好进入住宅区的每一台新装(含搬迁和改装)空调。督促空调安装方注意安装人员及空调安装过程的安全工作。
三、着重加强空调设备安装禁止或注意行为的管理:
1、安装空调设备不得占用人行道。
2、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
3、沿道路两侧建筑物或人员活动场地的建筑外墙安装的空调设备,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3米。
4、安装空调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空调设备的使用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空调设备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保持一定距离。空调设备与相对方门窗不得小于规定的水平距离(详见《
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
6、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热风,应当符合城市功能区域环境噪声等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噪声等污染。
四、加强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放管理,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排至室外主管或引入室内由使用者处理。禁止将空调设备的冷凝水直接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